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资金日常管理、使用,保证公司资金得到合理运用和安全,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法律规范公司资金的日常管理、计划、支付程序及违规罚则
第三条 本办法法律规范的资金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各类有价证券以及与资金收支有关的支票、发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企业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系指公司,“分公司”系指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章 资金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公司所有货币资金均由财务管理部门出纳岗位保管,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帐外资金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往来、费用、稽核、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工作
对于公司内部相互使用资金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六条 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20000 元的限额,超过部分由出纳人员于当日及时交存银行
特别情况需超限额储备的,必须经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七条 出纳人员对于当日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于次日上午登记货币资金日记账,并将账实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的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第八条 出纳人员应编制货币资金周报表,报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以便相关领导及时掌握资金状况,合理调度资金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于次月一日下午组织会计人员对当月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实施盘点,并编制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盘点表,经出纳、参加盘点的会计、财务负责人签字后附于当月最后一号记账凭证后,以便查核
第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只允许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其他账户的开设必须经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
未经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除基本结算户外的账户,财务部门一律不得私自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统一为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和财务专用章,并实行分开保管
其中: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