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差旅费支出管理,控制开支,节约费用,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出差审批: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事前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分管副总审签后,报请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成行,否则,不予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第三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按岗位级别选择所乘交通工具:(一) 公司领导可乘飞机、火车软卧;(二) 部门负责人可乘火车硬卧,乘车时间超过 6 小时的可乘飞机
(三) 其他人员一律乘坐火车硬座,乘车时间超过 6 小时的可乘硬卧;(四) 不同级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同行出差,可比照最高职务人员乘坐交通工具
第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出差地交通费实行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报销限额如下:(一)出差人员住宿标准最高为三星级酒店
(二) 伙食费每人每天报销限额:1、在省内出差的(不含本市所辖三县)每人每天 100 元,本市所辖三县每人每天 60 元;2、省外出差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 120 元,特区每人每天 150元;(三) 出差目的地交通费(含本市往返机场、车站费用)每人每天报销限额:1、出差一般地区每人每天 60 元;2、特区每人每天 100 元;3、其它不在报销范围之内的特别费用需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四) 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确因业务需要发生招待等相关费用,应列明事由单独填报
(五) 因工作需要,连续出差一个月以上的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出差地交通费,在上述限额标准 80%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考察等,期间的伙食、住宿和交通已由组织单位统一安排,参会人员凭通知确定的标准和相关单据办理报销手续,除相关通知特别注明的自费项目、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外,原则上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参会通知未确定标准的,在扣除资料、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