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0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七章 技术法律规范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701.01 范围第701节 通 则 本章工作内容为公路沿线及附属结构地域内,为净化空气、减小噪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等所增设的必要设施的施工及其管理等的有关作业。701-02 一般规定 1.绿化工程‘ (1)绿化工程应按图纸规定,在不同的地段、区域,选择适宜栽种的树种、草种,并在当地适宜的种植季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各个施工项目进度的确定、每道工序的衔接、物质材料的供应、施工人员和各项工作力量的调配作出精心安排,以保证绿化施工任务能够高质量地如期完成. (2)种植前应对种植区内土壤进行处理. ' (3)在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间,绿化工作的管理与养护以及任何缺陷的修正和弥补,均属承包人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聘请)足够的专业园林工程师作为绿化技术指导或代理人,在技术上指导或领导全部绿化工程。 (5)承包人的绿化设备必须满足绿化工程的需要,绿化用车辆必须是证、照和保险等各种上路手续齐全,以保证绿化养护工作正常进行. (6)缺陷责任期满时,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假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植物种植成活率未能达到95%,则监理人有权暂停退还保留金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补种,同时相应责任期延长一年。 (7)工程开工前应编制开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 b.苗木调运安排; c.各工序的用工数量及总用工日; d.工程所需材料进度表; e.机械与运输车辆和工具的使用计划; f.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 2.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 (1)所有种植物必须符合现行关于植物病害及昆虫传染检疫的法规,承包人提供的种植物具有必要的全部检疫证明。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 ’’ (2)种植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3)木本苗木的品种与规格、树形及整形修剪质量和草种选择、配比、播种量以及修剪质 46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5年版)量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城市绿地设计法律规范》(GB 50420--2025)的相关规定.苗木挖掘、包装宜符合《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 24—1999)的规定。外地调入的苗木与种子应有植物检疫报告,种子应提供由国家法定种子检验机构出具的种子检验报告。所使用的绿化辅助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或现场试验报告. (4)露地栽培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