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2001 年 9 月 28 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干净、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 (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 (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居委会代表列席。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增补、罢免管委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批准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决定关系业主利益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