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芳贤舞蹈培训中心章程兰州芳贤舞蹈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法律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全称为兰州芳贤舞蹈培训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是********************************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筹资金自愿举办,专门从事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艺术培训为载体,促进文化艺术进展,繁荣文化艺术教育,为社会培育充裕的文化艺术后备人才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出资形式:货币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八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
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的组成(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
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长任期 3 年(四) 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第十条 董事会职权(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3、 制定进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