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财务管理,法律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管理
第三条 镇政府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镇财政所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现金管理第四条 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机关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
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七条 不得坐支现金,大额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八条 现金开支范围: 1
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酬劳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
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3
小额购置费、接待费等零星开支;4
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九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字)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 财政所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
不准私人借用公款(预借差旅费除外),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发现,要及时整改,发现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