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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镇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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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财务管理,法律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管理。第三条 镇政府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镇财政所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第二章 现金管理第四条 财政所出纳人员负责机关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第五条 财政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第六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第七条 不得坐支现金,大额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第八条 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酬劳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3. 小额购置费、接待费等零星开支;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第九条 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签字)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第十条 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第十一条 财政所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不准私人借用公款(预借差旅费除外),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发现,要及时整改,发现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 银行存款、银行票据第十二条 财政所要根据“乡财市管”要求统一开设财政 “零余额账户”和“专户", 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超出第八条有关现金使用范围规定的款项一律用银行结算方式办理结算。第十四条 银行支票的购买、使用和保管必须由专人负责.要建立支票登记本,将购买和使用情况按支票号码逐一登记;要有专门的保管工具,发现丢失和短少,必须及时查找,并向领导汇报。第十五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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