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老师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进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25]12 号)和教育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老师素养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25〕14 号)文件精神,为了构建稳定的“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实现专兼职老师优势互补,建设高素养的师资队伍,提升学校内涵进展,进一步深化校企人力资源的互动共享机制,提升行业企业兼职老师的教学能力,特制订我校兼职老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兼职老师应聘条件第一条 凡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对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老师,统称为兼职老师
第二条 兼职老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别技能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在职人员中的“能工巧匠”
第三条 兼职老师应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仔细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与所任课程相当的教育教学水平、技能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年龄一般在 5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完善聘约,明确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老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五条 兼职专业带头人、兼职骨干老师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学期调整与学年聘任相结合,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兼职老师聘任程序第六条 由院系部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聘用兼职老师计划,每学期期末前将下一学期兼职老师聘任计划书上报教务处审核
每个兼职老师岗位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 1 位或多位兼职老师
第七条 由院系部通知拟聘兼职老师试讲时间,在开课前一学期指定 2 小时的试讲内容,由院系部组成评课小组,对拟聘兼职老师的试讲进行评议,确定拟聘兼职老师人选
首次聘用兼职老师,一律要经过试讲评议程序
第八条 试讲通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