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部、直属分社:现将《内部保安大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员工仔细学习贯彻执行,若有任何问题,及时向联社稽核保卫部反馈
附件:《内部保安大队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内部保安大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保安大队(以下简称内保大队)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内保大队行为,保障其依法合规、稳健运营,促进各项业务经营工作持续、健康和又快又好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564 号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保大队,是指经自治区联社、包头市公安局批准、由包头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设立,隶属稽核保卫部管理,主要为辖区营业网点提供安全保障的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内保大队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计算机犯罪、防洗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以及联社安排的其他安保工作
第四条 内保大队的队员,是指自愿申请加入内保大队,并与联社稽核保卫部内保大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自然人,以其社会和工作行为承担各类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五条 内保大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联社有关规定开展具体工作,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坚持为客户和营业网点安全服务的宗旨
第六条 内保大队接受联社稽核保卫部统一的行业管理和地方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形式第七条 内保大队实行联社稽核保卫部领导下的队长负责制;队长享受联社中层干部正职或副职待遇
内保大队设队长一名、内勤人员一名;设中队长若干名
内保大队队长由稽核保卫部推举,联社人力资源部考核,由联社经营层聘任或解聘,聘期一年;中队长由内保大队推举,经稽核保卫部批准聘任或解聘,聘期一年,并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