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法律规范员工纪律处分行为,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内蒙古旗县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上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册工作人员(以下通称员工)
第三条 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员工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五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查处分离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员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 员工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八条 员工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 个月;(二)记过,12 个月;(三)记大过,18 个月;(四)降级、撤职,24 个月;(五)留用察看,12 个月或 24 个月
第九条 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根据规定降低级别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第十条 对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由作出处分决定机关根据其情况和表现,对其是否恢复为正式员工、重新评定工资或予以开除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员工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