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销售与收款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容控制,法律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基本法律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销售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容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