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采购与付款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法律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法律规范-—基本法律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请购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四)采购与验收;(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