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法律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 3000 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