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四师老师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准确、公开、公正地评价老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公平合理法律规范的老师收入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老师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老师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考核老师的工作和操行情况,实现考核工作制度化,使考核结果将成为老师聘用、评优、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100 分)第三条 授课工作量(30 分)计算方法如下:计算公式:(所带课的实际课时+跨课头课时)÷师规定的应带课时×30=得分说明:1
师规定的应带课时执行《农四师关于中小学老师工作量的规定》师教字〔2025〕2 号,跨课头课时计算见附件,老师工作量不够者由学校分配其等量的其它工作,学校交给其它工作不愿接受者,扣除相应课时
学校在分配老师工作时应满足其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老师工作量在开学一周后在校内公布)
学校排课应尽可能减少老师跨课头
工作量最高得分为 30 分
第四条 出勤(20 分)1
病假:每天扣 0
事假:每天扣 0
上课、开会、学习活动等迟到一次扣 0
无故旷课,一次扣 10 分,两次以上一次性扣除该项全部得分
说明:老师出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婚丧嫁娶、产假及独生子女住院老师(父母)陪护者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评教(10 分)1
学生评教(6 分)
学生评教为优秀者(90 分以上)得 6 分,称职者(70-89分)得 4 分,基本称职者(60—69 分)得分为 2 分,不称职者(59 分以下)不得分
学校评教(4 分)
学校考评组评教为优秀者得 4 分,称职者得 3 分,基本称职者得 2 分,不称职者不得分
注:(1)评教问卷采纳百分制
(2)评教结果每学期末在老师内部公布
(3)学校考评小组成员由各学部民主选出,每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