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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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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职工管理办法(讨论稿)为法律规范和完善团场用工管理制度,逐步造就一支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崇高的奋斗目标、合格的生产技能、良好的道德风尚、严密的组织纪律的职工队伍,使团场逐步建立起劳动合同健全、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兵团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场全民所有制职工,是指团场与其办理了招录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定额内土地承包合同或有明确工作岗位,承担职工义务、享受职工权利的劳动者。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团场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严把职工入口关,以适应农业现代化进展的要求。团场职工总量的增加主要通过进展二、三产业来实现,除师、团下达计划外,农业一线职工原则上“只减不增”。第三条团场新招录职工,必须是符合兵师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职工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团场优先录用。团场对拟录用人员,加强资格审查,严格审验其户籍关系、健康状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第四条 进一步清理、理顺劳动关系团场国有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转岗分流到农业一线承包土地的职工。团场与其签订土地长期固定合同和定额内土地承包合同,享受农业一线职工同等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场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后自动离团的团场职工,团场按规定程序通知本人限期回团场报到,对不明下落的人员通过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者.(二)原与团场工交建商企业签订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协议期满不按时回单位,现仍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三)团场所属工交建商企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有岗不就的职工. (四)团场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转岗分流的职工,团场有可供承包的土地,本人不愿承包土地的。 (五)违反大宗农产品订单收购合同的农牧一线职工。团场不再办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挂靠等保留劳动关系事项。第五条 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单位整体划转到其他企业的职工,团场及时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职工与转入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第六条 农业一线职工自身收益的“社会保险五项统筹"和“三项费用”根据师市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本年度内全部缴清,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五项统筹”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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