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第 3 号令)、《关于将廉租住房等 31 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5〕1238 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第三条 各级进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在农村沼气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法律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应符合国家进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编制的农村沼气工程有关规划、工作方案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落实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
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六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根据工作方案提出资金申请,其资金申请的批复程序和要求等由省级进展改革部门商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在试点阶段,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