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 20 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干净,实行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干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