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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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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案例回放】 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项工程,把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包工头(没有营业执照)。随后包工头招聘了一些民工干活。工作中一民工的腿被砸断了,根据俗话讲属于出了工伤事故。现在的问题是该民工应找谁要求赔偿。【由此引出的法律问题】 1、建筑公司将一部分工程包给包工头,他们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2、包工头雇用民工,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律师支招】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关系必须明确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民法通则》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劳务关系.而《劳动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除了具有平等主体关系以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特征: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特征. 非法用工是指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 建筑公司将一部分工程包给包工头,他们之间是经济承包关系;包工头雇用民工,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非法用工关系。 现在出现事故,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解决,比较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由建筑公司、工程发包方和包工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这种关系中,农民工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他们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很模糊,很难定性,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或被拖欠工资时往往不知通过何种法律关系进行维权,特别是在发生事故后,好多包工头害怕承担责任就人去楼空,去找公司,公司又以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而且好多执法部门也难掌握,对此本律师谈一点自已的见解,以期与大家共同讨论: 大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建筑公司将附助性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其双方之间有承包合同,而包工头揽下工程后又招用农民工为其干活,在工程结算时,由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发给农民工,而且农民工平常也直接听从包工头的管理和支配,据此,多数人认为农民工在干活时受到损害后,建筑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对其不承担工伤责任,而只是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关系.但本律师认为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可依劳动法和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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