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 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 理,切实保护农民工 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 领 域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 ( 冀 政 办 [2025]34 号 、 《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 ( 冀 办字 [2025]3 号 ,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 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 储金账户, 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 照国库集中 支付有关程序执行 、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 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 缴 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 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 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开设农民工工资个 人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 包括本企业直接 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 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 勤表( 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 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 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 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 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根据要求法律规范用工行为。 三、 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 均 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 为农民工 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 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 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四、预储金 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 向该项 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 作他用。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 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