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办法(试行)为法律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开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疆省人民政府、新疆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代建指挥部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XXXXXXXXXX合同段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一分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根据项目部一分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第 1 条 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 2 条 劳务队伍按项目部一分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对接
第 3 条 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 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 1)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一分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坚决拒绝招用
第 4 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一分部不认可该工人在施工场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 5 条 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附件2)
《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