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xx 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管理及操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保理业务的管理,法律规范出口保理业务运作,促进其健康、有序的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及我行信贷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是指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为卖方(出口商或称供应商,下同)提供应收账款的账务管理(Receivables Ledgering)、账款催收(Collection of Receivables)或买方信用担保(Credit Protection)的服务,还可以提供发票项下融资(Finance)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口保理,根据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的划分标准,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包括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在内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不包括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只提供其他服务的保理
我行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若我行已经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后,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我行承担坏账损失,即我行除了有权向承担信用风险的进口保理商(或信用保险公司)追偿外,不能向出口企业追索;倘若发生贸易纠纷等事项,我行则仍可向出口企业追索
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于我行通过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方式购进的应收账款,我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而未能收回或其他特定情形下,要求卖方承担回购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口保理,根据是否将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债权转让通知买方的划分标准,分为“公开型保理”与“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或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指示债务人将货款付到 指 定 账 户
“ 隐 蔽 型 保 理 ” ( 或 称 非 通 知 型 保 理 non-notification factoring)是指办理保理业务后,卖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