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的程序与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公司分管副总裁/总裁批准实施
第二章 内容第四条 员工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离开公司所在城市外出公务为出差
第五条 出差应坚持经济节俭原则,严格执行公司差旅管理制度
第六条 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时间期限由派遣人事先予以确定, 出差3 日(含 3 日)以内,由部门主管审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副总裁/总裁批准;3-10 日(含 10 日)由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出差时间 10 日以上报备董事会
第七条 各部门总监以上级别员工出差 1-7 日以上由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出差时间 7 天以上报备董事会
第八条 出差每地原则上最多 3 天,公司出发至第一个目的地和从最后一个目的地回公司的路程时间不计入内
出差途中因病或无法抗拒的灾害或因实际需要由主管指示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期限,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未经事先申请审批的差旅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各部门总监/副总经理以上级别员工出差 1—7 日分管副总裁/总裁审核批准;出差时间在一周以上报备董事会
第十一条 出差期限在 2 天以上者,可凭审批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在财务中心借支估计费用相当的差旅费
第十二条 《出差申请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供考勤统计和应急联系备用
第十三条 差旅费用标准:第十四条 往返及途中机票、车票标准说明:(一)乘坐飞机标准:总监以上级别员工出差;总监以下员工陪同重要客户出差,客户提出乘坐飞机,由总裁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紧急援助或其他特别情况(须书面请示,经总裁批准;遇出差在外,须事先电话请示,经总裁同意)
(二)乘坐火车标准:夜间乘车 8 小时以上方可乘坐硬卧;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