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以“全面整治、属地负责、综合治理、严格执法”为原则,全面推动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进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志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企业管理法律规范化
第三条 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镇街引导、企业主体、部门监管、稳步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全区范围内矿山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贵池区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详见附件 1),积极参加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全区范围内已建矿山应当对比《贵池区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进行整改,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根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 创建程序第六条 绿色矿山的创建时间从每年 1 月 1 日开始,11 月 30日截止
2025 年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 11 月 30日截止
第七条 全区矿山生产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结合本矿山实际,严格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要对比创建标准找出问题与差距,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目标
各矿山企业应于 1 月 31 日前将创建方案报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
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 15 日内组织环保、国土、安监、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经评审同意后,矿山企业方可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八条 矿山企业依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及《贵池区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及时启动创建工作,全面进行整改,每季度末应向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组织所在镇街及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抽查,对整改力度不大,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矿山,对矿山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办,或实行责令停厂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