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美集团木业工厂管理制度创美木业公司2011 年 5 月 13 日目 录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一、生产员工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二、员工待遇三、员工培训制度四、考勤和请假制度五、奖惩制度六、试用期员工考核规定七、考核内容及标准八、考核流程及处理第二章 行政管理制度一、卫生管理规定二、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三、餐厅管理制度四、食堂管理制度五、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六、值班室管理制度第三章 木业工厂安全管理准则第四章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五章 机械设备维护细则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木业工厂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木业工厂管理规章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木业工厂全体员工,全员都必须遵守。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应参照集团管理规章制度行使,如集团管理规章制度中亦未尽事宜,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执行。第四条 本厂管理人员编制在集团公司的,参照集团管理制度执行。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创美集团公司所有。第一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产员工的雇佣、解雇、合同续签第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2、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3、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4、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5、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6、未满十六周岁者;7、精神病患者;8、经济犯罪者。第二条 木业工厂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权利,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第三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七天向综合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公司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试用期间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再调岗仍未胜任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雇处理,提前期为 1 天,且用人部门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由厂长批准后到综合部办理辞退手续,并在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条 试用期后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 30 天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由厂长批准,在员工办理好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综合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未经逐层领导审批的辞职书均视为无效处理。(对于不同岗位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结标准和办结事项,参照相关岗位职责。)第五条 员工或用人部门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综合部申请由厂长批准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第六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和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三次后仍不改者,公司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