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艾 布 纳 密 封 技 术 有 限 公 司专 利 奖 励 办 法第 一 条 为 鼓 舞 发 明 制 造 , 提 高 员 工 的 技 术 创 新积 极 性 , 保 障 公 司 的 职 务 发 明 成 果 及 时 申 报 , 特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所 属 各 部 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职 务 发 明 , 是 指 员 工 执 行本 公 司 所 交 付 的 任 务 或 主 要 利 用 本 公 司 的 物 质 技 术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制 造 。 具 体 包 括 :( 一 ) 员 工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作 出 的 发 明 制 造 ;( 二 ) 员 工 在 履 行 公 司 交 付 的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任 务 中 所 作 出 的 发 明 制 造 ;( 三 ) 主 要 利 用 公 司 的 资 金 、 设 备 、 零 部 件 、原 材 料 或 不 对 外 公 开 的 技 术 资 料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制 造 ;( 四 ) 退 职 、 退 休 或 调 动 工 作 后 一 年 内 作 出 的 、与 其 在 本 公 司 时 所 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本 公 司 分 配 的任 务 有 关 的 发 明 制 造 。第 四 条 职 务 发 明 的 专 利 权 属 : 职 务 发 明 的 专 利申 请 权 及 专 利 权 归 公 司 所 有 , 发 明 人 享 有 署 名 权 。职 务 发 明 经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并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正 式受 理 后 , 公 司 将 对 发 明 人 给 予 奖 励 。第 五 条 奖 励 形 式 与 奖 励 额 度( 一 ) 专 利 申 请 奖 金 : 公 司 各 部 门 提 出 的 专 利 申请 提 案 , 经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正 式列 为 专 利 申 请 项 目 , 并 经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正 式 受 理后 对 发 明 人 进 行 奖 励 . 奖 励 额 度 如 下 :(1 ) 发 明 专 利 : 每 项 给 予 奖 金 2000 元 ( 自 己 撰 写 的专 利 ) 。 奖 金 的 发 放 分 为 两 次 :a.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正 式 受 理 以 后 进 行 第 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