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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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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十条措施》全文如下.1.检维修作业业主方负责人未明确、施工方案未审批、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的,不得施工。2.无业主人员带领,承包商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厂区;监护人员不在现场,不得施工.3.承包商管理人员不在现场带班、现场未成立作业班组(岗组)的,不得施工.4.检维修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共同编制,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由业主方技术人员组织。5.特别作业的安全视频监控信号必须传输至监控中心,实施实时监控,对违章行为做到实时纠正。6.实施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合法分包承诺及业主开工前分包合法性确认,日常检维修和保运项目原则上不得分包。7.实施承包商全员实名制管理.诚信记录不合格、技能未经验证合格的人员(包括监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承包商(分包商)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自有人员,主要工种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8。特级用火、一级起重、Ⅳ级高处作业、情况复杂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业主方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带班,并由专业人员实施现场监护.9.业主单位安全督查大队必须按计划做实作业现场巡检和违章查处,并给予其现场处罚权和停工权。10.实施甲方(业主、总包方)人员积分考核、承包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双积分考核。对扣分达到一定积分的甲方人员实行下岗、停职、取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对扣分达到一定积分的承包商单位及其主要管理人员、严重违章的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清退.发生一般 A 级事故的分包商给予限制投标 18——36 个月处罚;一年内发生 2 起一般 A 级事故或者两年连续发生事故的承包商,按较大事故实施责任追究,列入承包商“黑名单”,清退出中国石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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