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为法律规范加班费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原则 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 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开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公司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 (一)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范围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实行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 1
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2
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在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1
法定加班时间为: 元旦:放假 1 天(1 月 1 日) 春节:放假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 3 天(10月 1 日、2 日、3 日)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 3 小时开始起计,加班 3—5 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 6—8 小时,计加班 1 天
加班期间由值班人员电话或实地查岗,发现加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电话联系不上等情形的,按 2—(2)扣罚标准执行
加班费计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