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用的计算怎样才合法作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常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如何计算加班费用
因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均不是很明确,只是在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去思考:1、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证明加班费用是否支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3、仲裁时效应如何来确定
4、当地法院对支付加班费用的态度怎样
一、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某员工每月的工资是 5000 元,其中在工资结构中包括基本工资 3000 元、还有全勤奖 1000 元、还有津贴 1000 元
如在某月法定节假日上班和每日工作 9 小时
那么加班费用应如何计算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可以推断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因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 8 个小时,另法定节假日上班,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
但是应根据多少来计算加班费用呢
就需要确定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
《劳动法》第 44 条规定,加班费用是根据工资的 150%、300%来支付
通常是根据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那么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
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是否可以理解如上述案例 5000 元均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还是根据 3000 元基本工资来计算
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所以在实际中计算五花八门,各有各的理解
这里不能不提到 2025 年 6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显然是带有倾向性的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
该“指导意见”第 28 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认为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如此可以确定为“5000 元”,同时接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