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 时到次日 8 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
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仔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