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 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开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 2 月或 7 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
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 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
即西和县畜牧兽医局只能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乡镇兽医工作站领取
第四条 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 乡镇兽医工作站到县畜牧兽医局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
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三)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 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 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五)发放疫苗时,要认真清点,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六)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七)及时报损失效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