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人员招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包括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道用工等形式.第三条 各单位机关编制定员包括机关机构设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机关定员,其中机关定员指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定编定员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主体。对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根据公司批准的定编定员人数配置机构和人员,实施劳动用工管理:(一)机关机构设置:各单位机关部门按不超过 6 个配置。(二)机关定员: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数量,机关定员人数控制在 30 人以内。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 35%。(三)司机、通讯员等工勤人员不占机关定员人数,但应按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 12%配备。机关职务退出人员不占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及定员人数。(四)各单位机关新增管理人员或副科级以上人员的聘用必须报公司审批。第七条 各单位应本着立足实际、着眼进展、统筹安排的原则,科学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根据公司下达的定编定员方案,合理定编、定员,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第八条 有项目施工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组建高效施工队伍,根据“以工作量定人、人岗匹配”的原则,精简高效配置劳动力.第九条 各单位机关定员超出标准的单位,一律实行只出不进,只退不补。同时要制定富余人员分流方案,确保机关定员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第十条 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超出标准的单位,要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定员人数;未精减到定员人数之前,原则上不予新提任中层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任的,可根据多出少进的原则调整.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各单位机关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管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考核,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限期整政,屡不改正的,扣发当年工资总额的 5%。第三章 劳动用工计划第十二条 公司对各单位制定劳动用工计划进行指导,实行统一化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当年 8 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产量计划、定编定员情况,制定下年度劳动用工计划,上报公司用工计划须详细说明增加用工的依据理由、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