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人员招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用工,包括公司劳动合同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道用工等形式
第三条 各单位机关编制定员包括机关机构设置、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机关定员,其中机关定员指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定编定员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是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主体
对劳动用工实行定编定员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根据公司批准的定编定员人数配置机构和人员,实施劳动用工管理:(一)机关机构设置:各单位机关部门按不超过 6 个配置
(二)机关定员: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关管理人员数量,机关定员人数控制在 30 人以内
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 35%
(三)司机、通讯员等工勤人员不占机关定员人数,但应按不得超过机关定员人数的 12%配备
机关职务退出人员不占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及定员人数
(四)各单位机关新增管理人员或副科级以上人员的聘用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应本着立足实际、着眼进展、统筹安排的原则,科学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劳动用工计划,根据公司下达的定编定员方案,合理定编、定员,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 有项目施工的单位,要根据生产实际组建高效施工队伍,根据“以工作量定人、人岗匹配”的原则,精简高效配置劳动力
第九条 各单位机关定员超出标准的单位,一律实行只出不进,只退不补
同时要制定富余人员分流方案,确保机关定员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十条 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超出标准的单位,要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定员人数;未精减到定员人数之前,原则上不予新提任中层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