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劳动纪律规范管理》(试行)办法一、目的:加强医院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劳动组织纪律性,树立爱岗敬业,以院为家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科室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营。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三、权限综合办、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执行、协调与监督,院领导核准执行。四、本制度共五章十条。第一章 劳动纪律第一条 医院全体职工应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院利益,严守医院商业及技术机密。 第二条 职工上班应服医院的统一指挥,无条件服从工作调配,认真配合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配者,科室主任及护理部有权不再调配工作,该职工当日作为旷工论处。第四条 职工上班应坚守岗位,不得聚众闲谈、吃东西,玩手机或擅自离开岗位,违反以上规定经查出按规定处理。第五条 职工上班应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不穿工作服、不佩戴胸卡者给予处理。第六条 每位职工必须遵守医院的《指纹考勤制度》,做到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第七条 职工请假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或工伤者必须有医院证明,病假不发工资。1、请事假者扣除事假期工资,未经批准以旷工论处;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处理。2、节约使用医用材料。未尽责、故意操作者调离岗位,不服从调离者辞退。1、不准擅自请人代班或换班,特殊情况须征得当班负责人同意,上班人员由一人连续顶班,其他人员连续休息,均视为缺勤,对当事人按旷工处理,对代班者每次罚款 50 元。 2、2 人以上的临床、医技科室,星期五及星期六必须有人上班,不得同时休假,关门停岗者按旷工处理。3、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在 10 分钟以内罚款 20 元,11—20 分钟罚款 40 元,21—30 分钟罚款 60 元,31—40 分钟罚款 80 元,4l 一 60 分钟罚款 100 元。查岗时当班者不在岗,按旷工对待旷工一次 200 元;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事后请假,或请霸王假,或一天脱岗一小时按旷工处理,旷工 1 小时按 1 天计算,2 小时以上按 3 天计算,同时按实际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并扣除当月奖金。连续旷工 15 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各科室做到定岗定人,不得随意换班;如特殊情况需换班者,事先报告值班负责人,如擅自换班各罚款 50 元。4、当班时间做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