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包括:一、煤矿企业矿长资格培训。重庆市各类煤矿企业(含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煤矿,下同)的矿长(经理)和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的副矿长(副经理),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煤矿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及各类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类煤矿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煤矿企业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瓦斯监测工、防突工、瓦斯抽采工、通风工、主扇司机操作工、矿井泵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电机车司机需参加煤矿安全培训,取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四、煤矿班组长培训。主要是培训煤矿从事井下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作业的班组长;五、煤矿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培训。除前四款以外的煤矿作业人员需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六、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项培训。为了及时学习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重庆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专项培训。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实行分级培训。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负责煤矿企业矿长资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