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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可删)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不久前结案的“北大假博士案件”可谓震动一时
而在上海,同样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小叶从某高职学校毕业后,数次求职均未成功
某次,一家公司招聘学历为大专以上的销售专业人员,小叶为了得到这个工作,在自己的简历上写其毕业于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果然,该公司选聘小叶为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月薪为元
但一年之后,公司发现小叶提供的是虚假简历,遂以其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拒付小叶的当月工资元
小叶认为,自己不符合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条件,遂提起仲裁,后诉之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元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最后,法院认定,合同基于欺诈而订立,是无效合同,对于给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公司应支付小叶元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该案中,小叶的虚假简历起了关键的重要作用,依照《劳动法》,应认定这个〃假合同〃无效
但是,劳动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有人认为,完全依照《合同法》,应当推倒重来,因为合同无效自始至终无效,双方应该恢复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工资返还,所有的东西重新评价
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
因为这种推倒重来的做法,会面临巨大的社会成本,并且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不可能推倒重来,因而没有可操作性
显然,本案的法官敏锐地意识到了这点
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面对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法律采取的是保护的态度
实际上,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只向后发生无效的后果,而对之前的实际履行部分不发生效力,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