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草坪铺设合同根据GSZXZB-2014\10-93GK号文件和该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及供方响应文件,供需双方就成县一中中院人工草坪铺设工程有关事宜,商定如下
甲方:乙方:第一条合同标的1.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人工草坪
1.2乙方负责免费铺设人工草坪,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第二条价格2
1以中标价为依据:拟铺设平方米,中标价为万元,单位造价为每平方米元
总造价以实际面积计算,实际面积以铺设后验收单上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2本工程验收单将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第三条付款条款合同第二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3.1在合同设备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50%的款项,即人民币30万元
乙方同时提供发票
其余款项(质保金除外)在内付清
3.2甲方扣除作为质保金,在草坪铺设伍年内质量问题由乙方维修
第四条合同设备的交货所有草坪应在合同正式生效后壹周内,(此周应为最晚交货设备的周期),由乙方负责运至成县一中并铺设完毕
第五条合同设备的检验5.1草坪的检验应在设备运至交货地点后,铺设前进行
双方应指派代表参加检验
5.2设备检验合格后,双方签署验货合格证书
第六条保证与赔偿6.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草坪是全新并未使用过的
6.2乙方所提供的草坪的免费保修期与原厂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详见附件
第七条不可抗力7.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他双方共计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7.2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发生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航空挂号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第八条仲裁条款8.1所有与合同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