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实习基地的建设,探讨正规化的实习基地建设思路和策略,以为实习基地的高效运转和学生实习服务提供保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特制定本实习基地制度
第一条所有与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签订实习协议的基地,学生实习活动的开展应接受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条实习基地必须有明确的标志予以确认
第三条实习基地应有一个对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实习基地的各项日常工作,协调整合共建院校的实习计划,并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
第四条实习基地应该有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对其审核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五条实习基地应在每个工作季度开始15天前提交该季度具体的工作计划,并应在每个工作季度结束后15天以内,提交上个季度的工作进度报告
第六条实习基地的书面工作进度报告应遵照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提供的模式执行
第七条实习基地的财务(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提供部分)支出应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支出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改动支出范围
如果确有特殊支出,应该报告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并获批准后方能执行并有效
第八条项目经费的支出应该尽可能获得正式发票,如果不能够获得正规发票,应该最大可能获得可供报帐之用的统一银钱收据或其他正规票据
用于报销的各种正规票据,应在背面签署时间、经手人、证明人、主管人、用途;出租车票在此基础上另外标明起止地
第九条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有权根据实习基地提交的季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下季度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以及学院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的相关情况,决定后续拨款是否推迟或暂停甚至完全停拨
第十条各基地必须严格管理学院提供的实习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杜绝浪1费
各基地在接受学院资助的同时,也应尽可能争取其他配套资金的支持
第十一条实习基地应建立严格的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凡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资助部分,应进行显著的标识并认真地定期维护资助的各种设备、物品
发生设备遗失、损坏、报废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