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篇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处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处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是指虽然成立但不具备法定有效条件,不能发生预期法律约束力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无效的处理除应遵循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规定外,又有其自身突出特点,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一、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施工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继续履行
因无效施工合同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由有过错一方负责赔偿
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二、施工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处理
一般而言,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行,然后按下列规则处理
(1)恢复原状
即承包人将完成的工程或部分工程拆除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发包人依所有权取回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这种处理方法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工程质量低劣,已无法补救,并对社会公众形成危险的;二是工程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计划或者规划的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将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发包人所有,对承包人所付出的劳动由发包人按概算方式折价补偿给承包人
一般以承包人的实际支出为限进行折算,但不包括承包人的利润
(3)赔偿损失
主要包括订立施工合同的费用(如招标投标费用),以及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的损失,如原材料购买、设备购买、设备租用、准备期间的工资等
赔偿损失多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并用
(4)收缴财产
对于当事人通过订立无效施工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对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篇二: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哪些建设工程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