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年度审计中介服务供应商合作合同委托方(甲方):供水公司公司服务方(乙方):委托方:供水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本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年报审计服务供应商以及双方商业往来应当遵循的基本条款。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须遵循本协议明确规定的乙方标准及所有条款。具体服务协议由甲方及其下属企业与乙方另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导致甲方对乙方产生实际支付义务。第一条乙方信息乙方的营业证照号码:乙方类别:口公司□个人(个体经营者)口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其他乙方纳税人类: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口农产品生产者□个人乙方出具发票种: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商品销售发票口农产品收购发票口货运发票□其他乙方开户行资料:乙方收款银行全称:乙方收款银行账号:乙方收款银行地址:财务单据联系方式:乙方的财务单据需退回时,甲方将以邮资到付方式退回乙方。邮寄地址:收件人: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电子邮件地址:乙方应证实以上所列信息均属实。如乙方的相关信息有任何变化,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负责赔偿因任何该乙方信息变化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第二条合作类别服务类别:甲方具体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三条收费标准本项服务费用按照甲方制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基准价和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下浮率计算确定。如需安排到甲方县级分公司进行审计,则被审计单位在投标报价的基础上按每个县级分公司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支付审计费用给乙方。与本次审计服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四条标准条款1、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向被审计单位呈送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资料。2、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呈送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后,按双方约定时间支付全部的审计费用。3、乙方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在结算时开具正式、合法发票。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供发票给被审计单位,由此而造成的付款延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4、被审计单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但因乙方原因没有履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导致被审计单位不能按要求履行付款约定的,不属于甲方违约,被审计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5、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永久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6、被审计单位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财务报表。当被审计单位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7、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任何因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关系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惩罚性的、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经营收入损失、经营中断或类似情况引起的损失)负责。第五条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有效服务期限为。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四项第5条、第6条、第7条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第六条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终止条款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甲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在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3、根据《浙江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