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贴息资金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根据《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农[2006]10 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将 2007 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企业条件1、农业产业化市级(不包括国家、省级)龙头企业。2、能够体现当地农业区域优势,具有较强带动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符合《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小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依法设立两年以上;(2)上年有盈利业绩,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3)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 70%以上;(4)固定资产 15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 60%。3、列入 2005、2006 年中央省市级财政贴息资金、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和 2006、2007 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扶持范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再申报项目。4、拖欠财政有偿资金的不得申报。15、凡 2007 年龙头企业监测初查存在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6、申报企业须在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统计调查范围内。二、贴息条件企业申请贴息的银行贷款须为 2006 年 10 月 1 日至 2007 年 9月 30 日间新增的银行贷款,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贴息范围。三、申报数量各县区限报 2 家。每个单位申报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四、申报材料1、县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联合上报的正式文件,并附《2007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1)和2006 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总结。2、企业申报材料:《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书》(附件 2),并附报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贷款利息单、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营业执照、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06 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会计报表,每页加盖中介机构核对章)、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原料定购(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申报企业还须将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单独装订成册,随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评审结束后退还。3、县区财政部门提供的财政有偿资金偿还情况证明。4、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2007 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有关要求》(附件 3)。2五、申报要求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严格按照《临沂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