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权及分工、总经理办公会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1 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第七条 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按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条 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九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