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上市公司的质量控制制度、信息披露行为与监控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根源。通过法律手段强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领导法律责任,健全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制度,消除财务报告的造假动机,提高造假成本,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 关键词:上市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制度;管理 虚假财务报告是指不符合公认会计准则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如实对外提供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可以说,虚假财务报告遍及世界各国,美国的安然事件让全世界人震惊,我国随着琼民源、PT 红光、银广厦等上市公司绩优股神话的破灭,也让国人忧心忡忡。笔者从上市公司有关制度入手分析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并由此提出治理虚假财务报告的对策。 一、虚假财务报告的滋生本源 (一)上市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失衡 首先,上市门槛过高是导致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根源。对公司申请上市的制度法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公司要上市必须满足上市条件,这是监督部门优化上市公司的质量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其财务指标的设计过于简单,一方面造成企业管理层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很容易通过会计处理来调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标准,就千方百计地进行造假,以达到上市筹资目的。如《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满足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其次,配股条件、ST 的处理制度和摘牌制度也会导致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配股必须符合:公司上市超过 3 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 10%以上,上市不满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上市后所经历的完整会计年度平均计算;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低于 9%;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符合以下规定的股票实行 ST 处理:(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