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全部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案例: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商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
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
但几年下来,牵强糊口
XX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
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
但房东不予理睬,且托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
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回函,要求履行合第2页共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同,不同意解除
经过两个月的反复交涉,由于双方在租金问题上无法达成全都,房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东诉称:1996年6月双方订立租赁合同,在合同上商定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这属于不确定期限,现房屋需要自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已给被告一个月的宽限期,恳求被告迁出租赁房屋
徐某辩称:当时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较贵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虑到可以长期租借
依据有商定从商定的规定,现在租赁房屋没有拆迁,故在租赁期限内,不同意解除合同
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连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徐某与房东的租赁合同解除,给徐某两个月搬迁宽展期,宽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
办案手记《合同法》确有有商定从商定的规定,但徐某与房东的合同中的确没有明确合同期限,直至拆迁的商定实属不明确的商定,即附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