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保管单证档案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保管单证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检验检疫签证速度,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报检签证手续,促进外贸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保管单证档案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报检产品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检验检疫项目的;2、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报检规定,近1年来无严重的违规行为,未受到过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罚;3、企业诚信度好,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近1年来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4、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实施检验检疫模式转换的企业:5、具有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备案的报检员,且以上人员要求业务素质高,工作负责,并能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第三条企业申请保管单证档案时应作出如下承诺: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报检及单证档案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报检及单证档案的监督管理;2、保证单证档案和申报的电子数据一致,并对由于单证档案和申报的电子数据不符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的核查;4、保证电子缴费帐户余额充足,按时交纳检验检疫费;5、设专人负责保管单证档案,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和库房存放,并做好档案保管工作,承担由于单证档案保管不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保管单证档案的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受理
申请时应提交《企业保管单证档案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并随附主要出口货物清单及检验检疫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检务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工厂进行实地核查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征求施检部门意见后,由检务部门批准实施
第六条经审核批准的自行保管企业,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能够随时提供纸质或者电子版本的快速核放登记表以备核查;有加工贸易方式的企业和免检企业应在快速核放登记表分别注明来料或进料成份的百分比和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