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31号20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4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5-10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1-24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25-35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36-37第六章附则38-39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2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