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家和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
07【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1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妍李杨韦苇【审理法官】顾妍李杨韦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家和花园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家和花园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家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朱建南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赵安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高卓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建南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赵安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高卓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建南赵安高卓1/13【代理律所】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宜兴市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家和花园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关于垫付维修资金47000元,因该费用属于公共维修基金范畴,有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使用或报销程序,一审法院认为不能直接从和信公司应返还的租金中扣除,并无不当
如和信公司认为其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且其依法可以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报销的,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防疫物资垫付费用75120元,时间发生在新一届业委会成立之后,原业委会成员签字的费用清单不能代表家和花园业委会对此确认
且和信公司提供的防疫物资清单中有部分是用于其公司内部人员的防疫物品消耗和正常配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