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摘录2011-01-19作者:未知来源:法律快车分享到:0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作者:薛文成一、“解除权产生之日”的认定标准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认识
权利行使应当有一定期限的限制,是这一认识的体现之一
由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而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属于请求权,二者在性质上不同,因此,在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定上也应有所不同
一般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形成权则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对请求权时效的规定相对较多,而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则没有规定
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同样也没有强制规定,而是委之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或者由当事人经过催告来确定(合同法第九十一、第九十四条)
这种规定虽然充分顾及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对于催告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如何确定,还是没有规定
这些立法上存在的不圆满之处,显然构成法律漏洞,应进行必要的漏洞补充,以保证法律体系的圆满性
那么,这些法律漏洞应当如何补充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部分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
该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2款)实践中,对于解释第十五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其起算点“解除权发生之日”应如何确定有不同理解
之所以会产生这个问题,是因为合同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