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制订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上海市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签约双方:展场经营单位(下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承租展场单位(下称“乙方”):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主体1
1甲方系依法取得座落于展览场地租赁经营权的法人
2乙方系本合同约定的展会的主办单位
第二条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
对依法需经政府部门审查的展会,本合同应自展会取得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三条租赁场地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场地(下称“租赁场地”,用于乙方举办(展会全称)
第四条租赁期限4
1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其中:进场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展览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撤离场地日期:年月日
2乙方每日使用租赁场地的时间为上午至下午
乙方和参展商可以在前述时间之前小时内进入展馆,在前述时间之后小时内撤离展馆
3乙方需在上述时间之外使用租赁场地,应提前通知甲方
乙方超时使用租赁场地的,应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用
双方应就具体使用与收费标准协商约定,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展览服务5
1租赁期间双方可就以下方面选择约定租赁费用范围内基本服务:照明服务:清洁服务:验证检票:安保服务:监控服务:咨询服务:其他服务:
2乙方如需甲方提供上述基本服务之外的服务或向甲方租赁各项设备,应与甲方协商,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费用,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应列明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租赁费用6
1租金的计算如下:场地类型租金/平方米/天面积(平方米)天数共计展览室内场地人民币/平方米/天或美元/平方米/天人民币或美元展览室外场地人民币/平方米/天或美元/平方米/天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