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合同的无效之辨析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林德成无效合同和合同的无效,乍一看,两者没什么区别,再一看,从含义上和法律后果上两者也没有多大区别
但从过程来看,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值得探究与明辨
否则,在适用上做出错误定性,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与立法原旨相悖
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这是法律对无效合同否定性评价
无效合同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判断标准,在合同法中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与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接着,在第53条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在劳动合同法中第25条则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而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则规定,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可宣布合同无效
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双方应返还有关利益,不解除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双方有关合同无效后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仍有效
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认定无效合同的共同点是必须是人民法院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当事人无权宣布
主要的不同点是在欺诈或胁迫方面,前者要求是损害国家利益,后者是只要损害当事人利益即可
两者与《公约》相比较,不同点在于无效合同概念类似于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概念
更为不同的是,合同无效不需要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当事人只要因为对方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宣布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从民法通则中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