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胶合板进口合同争议仲裁案本页是关于胶合板进口合同争议仲裁案的范本,本篇内容里,针对胶合板进口合同争议仲裁案做了肯定整理修编,一起来看一下
胶合板进口合同争议仲裁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4,000立方米胶合板
申请人付款后,被申请人未交货
由于被申请人仅退还部分货款,申请人提请仲裁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交货,构成违约,申请人要求退还货款的恳求应予支持
被申请人还应当赔偿申请人的预期利润损失,按交货地的市场价与合同的差价来计算
申请人在明知被申请人不能交货的状况下,仍旧与下家签订转售合同,由于申请人违反了减轻损失的义务,申请人向下家支付的违约金不应由被申请人赔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号货物进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章(1998年5月10日施行文本,下称仲裁规章)的第2页共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规定,于1998年11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
因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20天内指定或托付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仲裁员
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9年3月1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9年4月21日,仲裁庭在深圳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被申请人没有出席
根据仲裁规章的规定,仲裁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庭后,申请人补充了材料
深圳分会秘书处依仲裁规章的规定,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有关仲裁程序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均邮寄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后没有作出任何回应
1999年5月28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书面裁决,现将本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