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罐租赁协议本储罐租赁协议书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天津订立: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通过和谐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就储罐租赁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规定提供适合于存储的储罐一只,罐号为,总储量为立方米
出租方保证协议期间进出罐区道路畅通,其它配套设施满足承租方货品储运的收发规定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租期年
第三条出租方必须在年月日前,提供符合承租方租赁规定的储罐及配套设施,并由承租方派员验收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为元/年,自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半年结款一次,租金预付
签订协议时,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初次半年租金元;第二次租金元在初次半年租金使用截止日提前一个月支付;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后,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发票(租赁费)
第五条出租方需提供的服务:1、出租方保证罐体为承租方已验收合格的新建储罐,保证初始罐内清洁,没有污染有机化工原料物质
2、出租方应保证协议期间储罐以及储罐内货品的安全、完好,不被偷盗,挪用
由出租方因素导致货品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额补偿给承租方
3、出租方需保证每周7天,天天早8:00至晚8:00,12小时均装卸车的人员在岗为承租方提供装卸服务
4、出租方负责储罐清洗、废水解决、定期吹扫等平常清洁工作,并保证承租方氮气、电平常使用量充足,罐要用氮气置换
5、租赁期间租赁储罐、设备仪表等配套设施的维修与保养,由出租方承担
因维修与保养储罐及配套设施影响承租方使用,导致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补偿责任
第六条承租方存取货品须提前告知出租方
承租方负责储罐阀门锁具的开关,货品的进出出租方负责过磅,并向承租方出具过磅单,以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