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罐租赁协议本储罐租赁协议书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天津订立: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则,通过和谐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就储罐租赁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规定提供适合于存储的储罐一只,罐号为,总储量为立方米。出租方保证协议期间进出罐区道路畅通,其它配套设施满足承租方货品储运的收发规定。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租期年。第三条出租方必须在年月日前,提供符合承租方租赁规定的储罐及配套设施,并由承租方派员验收。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为元/年,自协议签订之日开始计算,半年结款一次,租金预付。签订协议时,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初次半年租金元;第二次租金元在初次半年租金使用截止日提前一个月支付;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后,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发票(租赁费)。第五条出租方需提供的服务:1、出租方保证罐体为承租方已验收合格的新建储罐,保证初始罐内清洁,没有污染有机化工原料物质。2、出租方应保证协议期间储罐以及储罐内货品的安全、完好,不被偷盗,挪用。由出租方因素导致货品损失的,应按照实际损失额补偿给承租方。3、出租方需保证每周7天,天天早8:00至晚8:00,12小时均装卸车的人员在岗为承租方提供装卸服务。4、出租方负责储罐清洗、废水解决、定期吹扫等平常清洁工作,并保证承租方氮气、电平常使用量充足,罐要用氮气置换。5、租赁期间租赁储罐、设备仪表等配套设施的维修与保养,由出租方承担。因维修与保养储罐及配套设施影响承租方使用,导致承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补偿责任。第六条承租方存取货品须提前告知出租方。承租方负责储罐阀门锁具的开关,货品的进出出租方负责过磅,并向承租方出具过磅单,以便计量核定实际的出入库量。第七条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出租方罐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不违反罐区管理度的情况下,出租方不得干涉承租方经营自由,承租方在对储罐内货品经营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况,亦与出租方无关。第九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储罐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的批准,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储罐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协议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承租方如因业务需要,将租用储罐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批准。第十条租赁期满后,双方应结清所有款项。对于承租方留存的余量,经双方协商,承租方就在15日内拿出解决办法,如期满后仍未有结果,出租方有权解决留存余量,余量解决在扣除费用及超储罚款后仍有余额的,应退还给承租方。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承租期内,任何一方提前解约导致对方损失的,应按损失额补偿。第十二条保密一方对因储罐租赁而获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所有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如本协议书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有关规定通过和谐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假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的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行效力。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它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第十八条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