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辉米业水稻定单种植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签订地点乙方长春市秀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种植水稻买卖合同。第一条:甲方负责对水稻的种植生产。乙方负责对水稻种植生产的技术指导。第二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购要求,向乙方承诺水稻的种植面积为亩,并按照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管理,按期、足额地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水稻公斤。甲方应保证在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数量前,不向他人出售。第三条:甲方生产的水稻,只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乙方负责包销。每公斤的收购价为元。水稻交货时,若市场价格上涨,收购价协商提高,若市场行情下跌,收购价不变。交货的时间为年月日;交货地点第四条:乙方应搞好水稻种植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甲方科学种植,防止水稻作物的病虫害,提高水稻的产量和质量。第五条:如果乙方需要统一向甲方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种子元/公斤;化肥元/袋;农药元/瓶。第六条:因乙方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因其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乙方应当负责对甲方的经济赔偿。第七条:甲方由于不按乙方的技术要求和所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标准生产;或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高温、寒流、干旱、洪涝、暴雨、冰雹、大风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第十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甲方:签字(盖章)住所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编:乙方乙方:签字(盖章)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居民身份证号码: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联系电话:邮编: